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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川区总工会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提示函

更新时间:2026-07-10 浏览量:

全区各用人单位:

当前,已进入盛夏酷暑季节,我区连日出现高温天气。为加强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,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,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和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作出如下提示。

一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。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,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,做到目标明确、措施有力、方法科学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。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,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,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、评价。

二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合理布局生产现场,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,采用良好的隔热、通风、降温措施,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,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,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,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。

三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规定。严格执行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时长管控规定:日最高气温达到40℃以上时,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;日最高气温达到37℃以上、40℃以下时,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,不得安排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;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以上、37℃以下时,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,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。

四、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待遇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℃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,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℃以下的,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,并纳入工资总额。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,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、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。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,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。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的,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。

五、扎实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和宣传教育。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,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,对患有心、肺、脑血管性疾病、肺结核、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,应当调整作业岗位,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。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生产作业实际,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,普及高温防护、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,帮助职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。

六、严格保护特殊群体。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℃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℃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。

做好防暑降温工作,是保障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的前提,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希望全区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,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全面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法定举措,用心用情关爱一线职工,坚决防范因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,确保全区广大职工清凉度夏、平安度夏。
 

达州市通川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
2026年7月10日

文章来源:通川区总工会 文章作者:岳前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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