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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 || 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?小心“空头协议”风险!

更新时间:2025-08-07 浏览量:

近日,四川省南江法院化解了一起因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。原告尹某、吴某为更换宅基地及在农村建房,与蒲某乙私下签订协议,以2万元购买其从亲戚蒲某甲处受让的宅基地及房屋。然而,协议签订后,尹某在清理房屋时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房屋损毁,后以“协议违法无法过户”为由起诉,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款。
      协议是否有效?
      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,“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”。本案中,尹某与吴某原已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,私下购买行为违反“一户一宅”强制性规定,协议自始无效。
      责任如何划分?
      原告已支付房款并实际使用房屋,但因协议违法无法过户;被告虽有配合过户意愿,但合同因违法而无效。最终,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,被告将购房款退还给原告,原告对房屋损毁部分予以赔偿。    
      交易风险需警惕
      违法风险:私下转让宅基地可能因主体资格不符导致合同无效。
      维权成本高:纠纷产生后,买方可能面临“钱房两空”困境。

      法官释法:
   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”
      第十一条规定: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、管理……”
      第六十二条规定:“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…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,由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批准……”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,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相联系,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。
      宅基地关乎农民切身利益,交易须合法合规。切莫因贪图便宜或人情关系,签订“空头协议”,最终得不偿失!(作者:赖勇)

文章来源:四川先锋发布 文章作者:赖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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