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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子女状告亲生母亲 法院倾情调解化纠纷

更新时间:2022-06-29 浏览量:

  近日,南江县人民法院沙河法庭受理了一起非常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,三个子女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告上法庭,诉请支付抚养费。
  案情回放:王某(已死亡)与被告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生育本案原告王某君、王某运、王某太。2014年5月,三原告的父亲王某去世。同年6月,被告岳某改嫁高某,三原告便随其爷爷奶奶生活,在此期间,被告岳某因自顾不暇,未尽到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。2021年3月,三原告的爷爷奶奶因溺水死亡,三原告便跟随其叔父叔母生活,并由其抚养至今。如今,原告王某君就读高中一年级,王某运就读七年级,王某太就读四年级,且其叔父母也育有两个小孩,一家七口仅靠其叔父外出务工维持生活,家庭十分困难。被告岳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后,于2015年10月生育一女,且高某与其前妻的孩子也随高某生活。同时,高某的母亲身患癌症,每月治疗需花费大量费用,高某的父亲系肢体二级残疾,无法劳动,家庭亦十分困难。
  开庭前,沙河法庭干警到三原告居住的地方进行实地走访后,无不担忧三原告以后的生活,如果他们的亲生母亲不承担养育他们的责任,叔父叔母也撒手不管,尚未成年的三原告应该如何生活?他们需要的家庭温暖和亲情谁来给予?
  庭审中,三原告表达了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意愿,他们都愿意继续跟随叔父叔母生活,不愿意跟随被告岳某生活。庭审结束后,通过多次调解及各方共同努力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三原告随其叔父叔母生活并由其监护,被告岳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万元。

  法官说法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本案中,三原告的父亲于2014年死亡,被告岳某作为三原告的母亲,理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。但鉴于本案各方当事人生活都特别困难,对于三原告的抚养问题,既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抚养义务,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,保证三原告的健康成长。合理融合情与法之间的关系,方能实现与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期待。在此,也呼吁广大社会爱心人士,对三原告给予关心关爱,以帮助这个家庭渡过难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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