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奖励5万!达州市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
更新时间:2024-05-20 浏览量:
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,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,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,推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落地落实,根据生态环境部《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》(环办执法〔2020〕8号)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、四川省财政厅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(2023年版)》(川环规〔2023〕1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和达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《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(2024年版)》(以下简称:办法)。
《办法》分为总则、奖励范围和标准、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、奖金发放、监督管理、附则,六部分。《办法》明确指出,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,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“举报人”)通过有关渠道举报达州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后,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。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人,经其同意,可以实施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。其中,实施精神奖励的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。举报奖励分为分类奖励、 属地管理,遵循谁办理,谁奖励的原则,奖励经费由各地予以足额保障,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。
《办法》第五条明确规定,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,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,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:
(一)对被举报人处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,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;
(二)对被举报人处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,给予举报人600元奖励;
(三)对被举报人处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共计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,给予举报人900元奖励;
(四)对被举报人处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 没收非法财物共计4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,给予举报人1200元奖励;
(五)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、 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共计 6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,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;
(六)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、吊销许可证件、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共计100万元以上的,给予举报人6000元奖励;
本条所称“以上”“以内”包含本数。
《办法》指出,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两种及以上情形的,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;举报人举报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,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,分别按照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;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(次)举报的,只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( 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),若来电、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,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,奖金平均分配给共同第一举报人;联合举报的,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;举报案件被查处后,被举报人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,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。
《办法》指出,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,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,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,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,征集案件线索,所征集线索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性作用的,可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。
《办法》指出,举报途径一是各级12345热线,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,三是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、微博举报账号,四是地方党报、电视台、政府网站设立的“环保曝光台”等新闻栏目,五是其他举报途径。
《办法》指出,举报人要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、联系方式,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,分别提供相关信息;举报要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,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、具体位置和内容,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、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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